书书屋 - 都市小说 - 鬼眼讼师在线阅读 - 第七十八章 提交诉状

第七十八章 提交诉状

    赵婧说道:“就是怕到时候魏宁山父子没什么其它财产,然后法院拍卖了魏宁山的房子之后,都不够先赔小女孩家属的。”

    我笑道:“要是我们能把隔壁屋子拍下来,那也不算亏呀。”

    赵婧说道:“嗯,这倒也是,放心吧老公,我会持续关注执行和拍卖进度的,一有消息我们就马上参加竞买。”

    我说道:“谢谢老婆,我肩膀现在不酸了,你也早点休息吧,我先去洗澡,洗完我就下去练功兼写其它诉讼材料。”

    赵婧将我的头扭过一边,俯身亲了我的嘴唇一下,说道:“好哒,那就辛苦亲亲老公了呀。”

    到了第二个星期的周三,赵婧打听到北城区检察院已经将魏宁山父子破坏财产案件及魏宁山老妈妨碍公务案件移送到了北城区法院起诉,于是我们也快马加鞭,将早已准备好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提交给北城区法院立案庭。

    又过了差不多两个月,我们收到了开庭的通知。

    这天上午,在北城区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

    我穿着赵婧前天刚帮我选的一套黑色西装和白衬衣,戴着蓝色的领带,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席位上正危襟坐。

    赵婧已经从前台转为了律师助理,当然只是拎包开车的助理,跟了一名女律师专门帮她跑腿,因为这个女律师今天正好也有案子要在安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赵婧要跟着去,所以没有来。

    而谢玲,跟她那位四十多岁,风度翩翩的男导师,坐在被告人辩护人席位上。

    从进入法庭一开始,谢玲这小妞,就一直没有正眼看过我。

    好在我视力高于常人,看到她有几次用余光,悄悄观察了我好一会儿。

    过了一会儿,正面戴着手铐,身穿黄色看守所马甲的魏宁山父子俩,被法警押送到两个被告人席位上。

    当时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制度,被告人上庭依然还是要穿着黄马甲,且无论是什么性质案件的被告人,全都要戴着手铐。

    一直到了2015年2月28日,一高一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法院。

    虽然这只是庭审着装的一个小变化,却打破了延续30多年的被告人身着“黄马甲”出庭受审的传统禁锢,充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立法精神。

    在法庭上,魏宁山及其父亲一进来,先是同时观察了一会儿法庭内的环境。

    接着,魏宁山的老爸开始低下头看着前面的地板瓷砖。

    而魏宁山,则开始目不转睛地盯着我,眼里带着一股杀气,似乎我是杀害他老妈和儿子的凶手一般。

    “哚!”

    这时候,随着法槌敲响,我停下自己胡思乱想的思绪,抬手整理了一下领带结。

    接着,刑事部分的审判正式开始。

    这是一个由一名法官,两名陪审员组成的三人制合议庭,那位身穿黑色法袍的年轻女性审判长,首先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比如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接下来,公诉人开始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

    当公诉人讯问完魏宁山和他老爸的环节结束,审判长看着我说道:“合议庭决定,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环节等审理完刑事部分再开始。”

    咱是新手一枚,咱也不懂规矩,咱也不敢问啊。于是我只好微笑着对审判长点了点头。

    但我知道,接下来,将有一段时间没我多少事儿了,我主要就是认真听他们说,然后审判长让我干啥我就干啥就好。

    接下来的环节是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无非就是认不认罪,对公诉人的起诉是否认可什么的。

    让我想不到的是,魏宁山和他老爸,都到了法庭上依然还是坚持不认罪。

    接着,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环节,审判人员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到了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环节,我听到两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也就是谢玲的师傅,做的居然也是无罪辩护。

    接下来就是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终于熬到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了。

    按照审判长的要求,我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开始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咳咳!”

    这个时候,谢玲看了一眼自己的师傅和两个被告人,当她师傅对其点头之后,她轻咳了两声,看来接下来是由她来发言。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的规定,业内普遍认为,实习律师是不能在法庭上单独发言的,但是在此之前,基本上实习律师发言,几乎上没有人会提出异议,更何况是我这种菜鸟,咱也不懂,咱也不敢问啊当时。于是只能老老实实先听谢玲怎么说。如果换成现在,我绝对是要坚决反对这个死丫头在这里瞎逼逼的。

    /98/98048/27092849.html